日期:2023-08-17 01:39:17 来源:上海新闻广播
又一个“大V”因搬弄是非栽了。
【资料图】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原告陈某为综艺节目选手,被告周某为“娱乐大V”。周某发布文章称陈某学术造假、爱妻人设破灭等,一度登上热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通过“大V”账号转发文章时,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恶意营销炒作,吸引流量谋取不当利益,存在主观过错,判决被告发布道歉信,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转发不实信息
获赞近66万次
据报道,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共有近486万名粉丝,在平台内被认证为“2020十大影响力娱乐大V”“知名娱乐博主”。被告周某某为该账号的实名注册者和实际使用者。
周某某使用其在某平台开设的账号搬运、转载了一篇关于陈某学术造假、个人感情生活等内容的文章,当日即引发6300多次转载、2.2万余条评论及近66万次点赞,涉案话题一度登上当日该平台热搜榜,引发网友高度关注与讨论。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周某某未经任何核实发布虚假不实信息,造谣、抹黑原告,对原告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由于原告为公众人物,该种影响对其名誉权的损害更为严重,原告陈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周某某辩称,其仅是转载、搬运网络文章,并发表了猜测性的言论,对该事件始终持中立态度,主观上不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不存在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陈某作为公众人物,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负有容忍义务,但涉案博文内容的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超出舆论监督合理范围。
被告周某某为引导话题走向、吸引流量,通过其“网络大V”账号发布文章,同时利用加带讨论话题的方式进一步传播、扩散言论,却未对文章中带有贬损、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存在主观过错。
涉案博文短时间内在网络上引发高度关注,受众人数多、影响范围广,足以导致原告的个人声誉及社会评价降低,致使原告名誉权受损。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周某某的涉案行为不属于普通网络用户的非盈利性转发行为,而应当认定为利用网络关注度及影响力传播虚假信息、引流吸粉、以谣谋利的恶意营销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陈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也不是虚假、负面信息的“温床”
法院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虚假、负面信息的“温床”,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具有基本的法度,言论的表达和评价基于客观事实是言论自由的界限,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
发言者影响力越大,身份越特殊,一旦言论失当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越严重。对于拥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大V”,其公共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相较于普通民众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更应审慎使用其影响力,注意发言的边界,恪守法律底线。
新京报评论称,在这起诉讼中,周某抗辩的一个理由是,“文章为转载搬运,是猜测性言论,不存在诽谤”。这是一种误解。影响力越大,责任越大。同样,作为“大V”,在网络上的影响力更大,理应负有更高的核实注意义务,不能毫无底线地“转载搬运”。
原告:感恩!法治社会!
事过三年,终于得证清白,8月13日,原告陈某转发相关报道以及网友评论,“虽然艰辛而漫长,但结辩来了,感恩!”
网友也评价说,被告大V栽在了自己的“嘴”上,被判赔10万元,一点也不冤。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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