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车后误机损失近千,乘客起诉司机等要赔偿!法院判了

日期:2023-08-24 19:20:00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资料图片)

在早高峰打车,结果司机和乘客互相找了半天,耽误了出发时间,最后乘客因误机产生改签和税费近千元,这个责任谁来承担?乘客王女士将司机、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全部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退还打车费并赔偿误工费和改签费。8月22日,通州法院发布消息称,近期审结了一起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认为司机及出租车公司并无违约行为,王女士因未预留充足交通时间而误机,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2022年7月7日,原告王女士欲乘坐9时30分自首都机场出发的航班。当天早晨8时17分,王女士通过某打车平台打了一辆出租车,接单司机为赵师傅。结果双方因沟通问题,一直无法找到对方,直到8时46分,王女士才坐上出租车,后赵师傅一路加速终于在9时06分到达了首都机场,但王女士仍未能在机舱门关闭前通过闸口。随后,王女士改签了当日其他航班,由此改签及其他税费共计958元。

事情发生后,王女士多方投诉要求赔偿,均未能解决,于是将司机赵师傅、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全部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打车费并赔偿误工费和改签费。

王女士表示,她是8时09分站在上车地点下单打车的,但迟迟未见赵师傅的车辆,8时20分她给赵师傅拨打了第一通电话,非常清楚地告知了上车地点,后与赵师傅共进行了七次通话,赵师傅不仅看不懂地图和导航,更是描述不清楚车辆所在的位置。由于正逢北京早高峰,她不可能取消订单重新下单,只能恳求赵师傅告知其所在地点,随后自己拖着行李箱和电脑背包横穿马路,步行800多米才坐上车,认为赵师傅耽误了自己至少半小时的时间。

赵师傅和出租车公司则认为,王女士8时17分下单,赵师傅接单后于8时28分到达指定上车地点,但并未看到王女士。后与王女士通电话,王女士情绪激动且不能准确表述自己所在位置,导致车辆离上车地点越来越远。接到王女士后,赵师傅在保证行车安全的情况下,仅用20分钟就将王女士送达目的地,比平台预估时间快了8分钟,在整个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担责。王女士在早高峰时段打车未预留充足时间,导致误机完全是其自身原因。

网约车平台表示,本案为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其并非实际的承运人,也非运输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应作为被告。另外,王女士的航班于9时30分起飞,其却在早上8时17分才下单叫车,未预留足够路途时间,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故请求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师傅作为出租车公司的司机,承载王女士是执行工作任务,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根据赵师傅提交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及与王女士的通话记录显示,王女士8时17分下单后,赵师傅已于8时28分按导航到达乘客上车地点,并未超出合理范围;王女士上车后,赵师傅用较短时间将其安全送抵目的地,并没有“故意”耽误王女士行程。因此出租车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最终驳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王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三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出租车公司及其承运司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本案中,导致王女士误机的根本原因是其在早高峰时段并未预留出必要的交通时间,相应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

据法官讲解,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运输合同纠纷的双方仅为乘客和承运人,网约车平台为信息服务提供者,并非实际承运人。也就是说,发生纠纷后,乘客若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是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而非网约车平台。如果本案中司机赵师傅存在私自改变行车路线、未按约定时间到达上车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故意“龟速行驶”等违约行为,造成王女士误机,则应当赔偿王女士的损失,但案件中的各项证据,均不支持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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